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八条有效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