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