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建设用地需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三十日书面报告县民政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对迁葬墓地的坟主作出补偿。坟主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坟墓迁葬陵园。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