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级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规划自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