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编制企业信用发展规划,保障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