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