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