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市场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企业可以查询自身市场信用信息以及采集、使用等情况,查询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合理设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开通手机软件等网络途径,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