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并定期更新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鼓励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以及披露方式。编制目录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单位、企业代表和专家等意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