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二)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三)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四)遇人主动避让。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