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