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先行通知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