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自然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