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