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