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

(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