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