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有效管控噪音、灯光、气味、油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