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条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社区)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状况,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