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