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等处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