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