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