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