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