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