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