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