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