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办理犬只备案注销手续:

(一)已经备案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备案的犬只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