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产地内的地理、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规划措施。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