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产地范围内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污染事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良好,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