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有效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