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