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章 证据第七十条有效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