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四条

有效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