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六百七十六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方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拒绝提供协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