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第六百五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三)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