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六百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