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