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六百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