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第六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