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一十三条有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