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第六百一十条有效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二)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三)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四)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