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第六百零四条有效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二)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