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二条

有效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