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百七十五条有效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