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