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