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百五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