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零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条回到全文第五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