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七条

有效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