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三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