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三条